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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重大亏损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表时间:2023-07-02 07:14:50 来源:证券之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重大亏损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相关资料图)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神州

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或“公司”)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债券简称:20 高铁 01,债券代码:149206.SZ)和神州高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0 高铁 02,债券代码:149322.SZ)的受托管理人,根

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神州高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重大亏损的事项报

告如下:

  一、经营业绩亏损的具体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编

号:XYZH/2023BJAA4B0115),2022 年度,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神州高铁”)净利润为-8.47 亿元;截至 2021

年末,

  公司净资产为 53.36 亿元,亏损金额达上年末净资产的-15.87%。

     二、经营业绩亏损的发生原因

户招标、采购、交付等工作仍未完全恢复,各类项目整体执行进度放

缓、周期延长。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超过 20%,经营未能实现

盈利。

  轨道交通行业普遍具有季节性特征,2021 年第四季度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11.72 亿元,占全年比例达到 52%,2022 年第四季度营业收

入同比下降超过 30%。特别是 12 月份全国各地受外部环境影响,虽

经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内外部资源多方协调,但各子公司生产、物流、

安装、交付等工作仍严重受阻,验收计划未能按期完成,单月销售收

入同比下降约 50%,导致第四季度收入不达预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有减

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三、影响分析

                     强管理、拓市场、

                            降成本、

提质量。截至年底,公司存量合同 33.5 亿元,达到历史高位;公司持

续加强资金管理,经营性净现金流净额同比增长 20%以上;公司主动

压控有息负债规模,财务费用同比下降约 10%,资金运营能力持续向

好。

  在稳健推进轨道交通运营检修装备板块发展的同时,公司不断寻

求新机遇,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近年来,在地铁和货运铁路专用线

运营、轨道交通专业人才培训、大型厂矿企业智能物流装备等领域持

续发力,经过五年多的投入培育,相关业务子公司神铁运维、北神科

技、神铁智控等日渐成熟,新赛道步入良性发展阶段。

存量合同超过 3 亿元。轨道交通专业人才培训板块形成了院校服务、

技能培训、中职院校经营、劳务派遣等多种职业教育与培训模式,与

上百所院校建立联系,与约 80 所院校形成合作,2021 年获得了教育

部批复的第四批 1+X 证书制度试点的轨道交通车辆检修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力争成为轨道交通专业人才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军企业。大型

厂矿企业智能物流装备板块相关业务已在国内龙头型水泥厂、钢厂等

实现落地,其中重庆钢铁炼焦炉机车无人化改造项目提高了作业自动

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了作业效率;公司参与的中天钢铁炼钢厂的

“5G+数字钢厂项目”获得央视重点报道。

  公司作为国投集团控股子公司国投高新控股的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稳定,货币资金充足,授信额度充足,所有债务都在按时还本付息,

预计 2022 年亏损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降低公司债务

到期偿付能力。

  四、提请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

者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根据

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东方投行将密切关注对本次债券的相关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

协议》等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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